中國印染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DYEING AND PRINTING ASSOCIATION,縮寫:CD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從事印染及相關行業生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一定經驗的專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為企業、行業、政府服務,促進我國印染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利益,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二)開展對本行業企業狀況、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和行業發展趨勢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訴求;
(三)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經濟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部門貫徹經濟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和法令、法律,完成政府部門委托的行業規范管理、環保督查等行業相關工作;
(四)協調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關系,促進橫向聯合與專業化協作;協調行業與外部之間所發生的生產、經營、價格、質量、環保等方面的關系,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上下游協同發展與綠色供應鏈建設;
(五)研究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會刊、網站和微信(公眾)平臺,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組織行業有關業務的咨詢、診斷和論證,組織行業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結、推廣和交流,舉辦各類為行業服務的培訓班,提高行業技術、管理和技能水平;
(七)發展與境外有關經濟團體和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求,舉辦推介會、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搭建平臺;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業務,承辦會員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相關社會團體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長期從事行業工作的專家、學者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銅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企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有權要求協會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及時反映情況與意見,對本行業的發展和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內部重大變更及時通報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銅牌。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特殊情況下,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屆中確需調整理事,可以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調整,但調整人數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各項聯絡、協調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9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